欧盟理事会通过报废车辆处置立场文件
发布时间:
2025-06-25 15:41
来源:
循环经济:欧盟理事会通过报废车辆处置立场文件
欧盟理事会已通过关于《报废车辆管理条例》的立场文件,该条例设定强制性要求以确保新车设计需满足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再生需求。法规特别引入再生塑料的强制性使用目标,并为未来设定再生钢铁、铝及关键原材料目标奠定立法基础。
卡车、摩托车及轻型四轮机动车
理事会立场文件大幅提升法规约束力度,首次将重型卡车、二轮或三轮摩托车及轻型四轮机动车纳入监管范围。参照轿车与厢式货车要求,此类车辆须满足部件可拆解性设计,且生产商必须制定循环战略并对零部件进行分类标识。为全面提升循环效益与处置效益,法规同时覆盖特种用途车辆——指专为特定功能设计(非载客/载货)的机动车辆,例如移动式起重机、消防车及救护车。
理事会立场文件首次将重型卡车、二轮或三轮摩托车及轻型四轮机动车纳入监管,要求其参照轿车标准满足部件可拆解性设计,且生产商必须制定循环战略并对零部件进行分类标识,并新增特种功能车辆,如起重机、消防车、救护车等以提升循环效益。
在用车辆与报废车辆管理
理事会新增规定:二手车所有权发生任何变更时,出售方须提供证明文件,证实该车辆未达报废状态。此要求不适用于个人间交易(在线交易除外),因后者存在更高监管风险。理事会立场文件同时明确报废车辆定义,并对具备特殊文化价值的车辆及修复后可重新上路的老旧车辆实施豁免管理。
再生材料最低含量要求
为确保实现实质性且可操作的循环效益,法规采用三阶段目标制设定车辆再生塑料最低含量:
法规生效后第6年:15%
法规生效后第8年:20%
法规生效后第10年:25%
欧委会被授权在以下情形时设定目标暂缓执行机制:
1. 再生塑料供应短缺
2. 采购价格超过原生塑料200%(以欧洲塑料交易所月均价为基准)
经可行性研究后,欧委会可对钢铁/铝等再生非塑材料设定最低用量标准。
简政放权措施
为切实减轻整车制造商合规负担,理事会立场文件明确:循环战略仅需按车型类别制定(如轿车、厢式货车等),无需细化至具体型号。同步简化"数字循环车辆护照"制度,确保其与《电池护照》《关键原材料溯源护照》等现有欧盟数字监管体系无缝兼容。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是基于环境政策框架的核心机制,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全生命周期(含消费后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责任。此次车辆领域EPR制度修订赋予成员国更高灵活性:既允许针对偏远地区特殊现状(如欧盟海外省)制定差异化方案,也兼容各国现有回收法规体系。根据新规,生产商须承担两大核心成本:
全链条运输处理费:涵盖从回收点到处理厂的车辆转运费用;
无主车辆处置费:对无法追溯生产商或已消亡企业的报废车,相关企业须按其当前市场份额比例分摊处理成本。
在责任范围上,卡车及摩托车生产商需承担全处理链费用(超出欧盟委员会原提案的收集处置范畴),而第三国车辆制造商的责任锁定规则明确:凡在欧盟市场销售车辆的实体(如中国车企欧洲子公司),必须100%承担该车辆回收成本。
报废车辆收集与处理规定
欧盟理事会立场文件明确界定报废车辆的合法处置方式:所有报废车辆必须交付至授权拆解企业(ATF)或指定回收点。处理流程须严格执行以下步骤:
无害化贮存→去污染处理(含危险液体/部件清除)→破碎拆解,其中去污染操作必须在车辆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禁止将报废车辆与其他废弃物混合破碎,除非最终处理产出的碎片材料满足以下两项强制指标:
1. 重金属残余量低于欧盟REACH法规附录XVII限值(如铅≤0.1%)
2. 非金属杂质比例不高于总质量的5%(按EN 13920-1标准检测)
在用车辆出口监管
为降低"车辆流失"风险,欧盟理事会确立核心原则:出口车辆海关核查须全面自动化实施,严格遵循现有风险管理框架,确保仅符合道路安全标准的车辆可离境。成员国可继续通过现行应用系统接入"MOVE-HUB"跨境监管平台——该平台基于欧盟海关单一窗口环境构建,实现各国电子登记系统与海关数据的实时交互核验。
后续立法程序
欧盟理事会现已完成立场确认,待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其立场文件后,双方将立即启动最终版法规的协商谈判程序。
立法背景
欧盟报废车法规修订源于欧洲绿色新政的战略框架,旨在通过贯通产品设计与末端处置环节,推动循环商业模式发展。
汽车制造业作为资源消耗密集型产业,占欧盟钢材年需求量19%(超700万公吨)、塑料总消耗量10%(600万公吨),并在铝材(占交通设备总量42%,约200万公吨)、铜材(汽车部件占比6%)、橡胶(通用橡胶制品产量占比65%)及平板玻璃(欧盟年产量150万公吨)等领域占据核心资源需求地位。
循环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构建资源永续利用体系:通过共享、复用、维修及再生利用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实现废弃物最小化。当产品达到使用寿命终点时,其材料应通过再生技术最大限度回归经济循环。为此,产品设计必须预先融入易拆解、可再生的技术标准。
本次新法规将实质性修订以下法律文件:
废止《报废车指令》(2000/53/EC)及《车辆可再制造性认证指令》(2005/64/EC)
替代性修订《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型式批准与市场监督条例》((EU) 2018/858),将再生材料强制要求纳入车辆型式认证体系。
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欧盟的轿车、厢式货车、重型卡车、摩托车、轻型四轮机动车、起重机、消防车及救护车生产厂商,需密切留意此次欧盟立法,建议短期按15%再生塑料准备技术方案,并逐步建立再生材料双轨供应链以应对法规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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